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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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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 11: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权利归属三大原则:创作原则、投资原则、合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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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 11: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权力的内容《 著作权法 》第十条:
1.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著作财产权: 复制权(增加数字化);发行权; 出租权(明确对象为原件和复制件);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 广播权(定义调整);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调整);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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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 11: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七条: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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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2 14:47:4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条 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案例:钱钟书书信著作权及隐私权侵权案( (2014) 高民终字第 1152 号))
钱钟书先生(已故)是我国著名作家、文学研究家,其夫人杨绛(原名:杨季康)先生是我国著名作家、翻译家。钱钟书夫妇及女儿钱瑗(已故)曾经与时任《广角镜》月刊总编辑的李国强往来密切,通信频繁。三人所写的私人书信手稿本应由收信人李国强收存,而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却于2013年5月公告表示其将于2013春季拍卖会上举行“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专场拍卖活动及相关预展和研讨活动,计划公开拍卖钱钟书、杨绛、钱瑗写给李国强的私人书信手稿百余封。公告一出,多家媒体对此事进行了相关报道。杨绛先生通过多种渠道表示不同意公开发表其享有著作权的私人书信手稿,在制止无效的情况,向二中院提出了诉前责令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申请。
二中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私人书信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其著作权应当由作者即发信人享有。任何人,包括收信人及其他合法取得书信手稿的人在对书信手稿进行处分时均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权利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书信手稿的情况下,即将实施公开预展、公开拍卖的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人发表权的侵犯。如不及时制止,将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二中院及时、审慎地作出司法裁定,责令被申请人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不得以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钱钟书、杨季康、钱瑗写给李国强的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

请思考:作品原件所有者行使权利与作品著作权发生冲突时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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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2 14:50:4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四条:明确合作作品的权利行使规则,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备注:合作作品归属规则的延伸问题:
1.合作作品中的著作权共有性质;
2.合作作品权利行使陷入僵局的应对;
3.与他人开展合作时著作权归属模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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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2 14:54:58 | 显示全部楼层

1. 广播权的定义修改后能够覆盖广义网络环境下的非交互式传播行为,过往司法实务不得不适用著作权权利兜底条款规制网络非交互式传播行为的情况能够得到改善;
2. 新著作权法的广播权和信网权规定生效后的合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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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2 14:5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邻接权属于广义的著作权,原意是相邻、相关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将邻接权称之为与“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包括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广播组织对其播出的广播信号以及出版者对其版式设计所享有的专有权利。邻接权人除表演者以外,仅享有财产性权利。邻接权包含表演者权、广播组织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版式设计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容:第四章、第五章规定了邻接权的内容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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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2 14:59:43 | 显示全部楼层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 从制片者到制作者; 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的权属规则不同;对其他视听作品制作者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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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2 15:05:4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三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也就是说演绎者对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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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关注汇编作品的界定和行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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