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案例:钱钟书书信著作权及隐私权侵权案( (2014) 高民终字第 1152 号)) 钱钟书先生(已故)是我国著名作家、文学研究家,其夫人杨绛(原名:杨季康)先生是我国著名作家、翻译家。钱钟书夫妇及女儿钱瑗(已故)曾经与时任《广角镜》月刊总编辑的李国强往来密切,通信频繁。三人所写的私人书信手稿本应由收信人李国强收存,而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却于2013年5月公告表示其将于2013春季拍卖会上举行“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专场拍卖活动及相关预展和研讨活动,计划公开拍卖钱钟书、杨绛、钱瑗写给李国强的私人书信手稿百余封。公告一出,多家媒体对此事进行了相关报道。杨绛先生通过多种渠道表示不同意公开发表其享有著作权的私人书信手稿,在制止无效的情况,向二中院提出了诉前责令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申请。 二中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私人书信作为 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其著作权应当由作者即发信人享有。任何人,包括收信人及其他合法取得书信手稿的人在对书信手稿进行处分时均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权利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书信手稿的情况下,即将实施公开预展、公开拍卖的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人发表权的侵犯。如不及时制止,将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二中院及时、审慎地作出司法裁定,责令被申请人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不得以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钱钟书、杨季康、钱瑗写给李国强的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
请思考:作品原件所有者行使权利与作品著作权发生冲突时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