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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社保费移交税务部门征收后,缴费人向哪个税务机关申报缴费?
答:税务机关企业社保费管辖按照属地管理、税费协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原则上社保费征收管理机关与该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保持一致,特殊情形可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2.企业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后,原相关业务事项有何变化?
答:按照职责划分,社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事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缴费工资申报、费款征收由税务部门负责。
3.企业社保费移交税务部门征收后,缴费人需要办理哪些具体事项?
答:缴费人需办理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异动人员日常工资申报、核算社保费、缴费申报及缴款等事项。企业可登陆湖南省社会保险费申报测算管理信息系统单位端以及金三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完成上述流程操作。
4.企业社保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是否需要重新进行2020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答:对于人社、医保部门已经核定2020年度缴费工资的单位,无需再向税务部门进行2020年度缴费工资申报,但需申报新增异动人员缴费工资。
5.2020年11月1日后,企业如何补缴2020年11月1日以前的费款?
答:由人社、医保部门核定企业以前月份社保费后传递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完成征收。
6.企业职工需开具缴费证明的,应如何办理?
答:为避免缴费人 “两头跑”,2020年11月1日起,税务部门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为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开具缴费证明。工伤保险工程项目的缴费证明由税务部门开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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