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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这两个衔接事项要处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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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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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30 23:3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西宁税务
标题: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这两个衔接事项要处理好!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1MDk0MzU2NA==&mid=2247488279&idx=2&sn=6f6da94445e8b82fdd2707756e04924e&chksm=fb99bd34ccee3422b37f6572d9e8454c6d88a26d60043be97968068a9c0f7ecfb18f42a8d61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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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税费优惠政策解读”“你来问我来答”系列视频讲座后,税务总局“税务讲堂”近日又推出“热点政策解读”系列课程,为纳税人、缴费人解读最新出台的税费政策,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今天我们来学习: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前后如何衔接?






相关解读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前后如何衔接?
答:纳税人办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然需要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一是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二是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需调整转登记日当期,也就是作为一般纳税人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调整后形成多缴税款的,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调整后形成少缴税款的,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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