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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点亮生活】你来问,我来答,政策执行显成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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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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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 06: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青海税务
标题: 【税收点亮生活】你来问,我来答,政策执行显成效(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NTc2MDM3OQ==&mid=2247513456&idx=8&sn=d72e2464537dc3bbe22bca02e3ac0ea5&chksm=fb650064cc128972f78ec29512cd8b8e796221b03c95c99d42fe913a28e958dda83684e41ef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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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节目当中我们一起了解纳税人在执行税收政策过程中咨询比较多的问题。
首先,纳税人为非雇员(比如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另外,是否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这个是肯定的。同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目前暂允许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听众朋友们,再次感谢大家的收听,更多的税收话题和内容请关注“青海税务”微信公众号。
感谢您抽出 · 来阅读此文


来源:青海税务
核稿:薛攀
编辑: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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