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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企业招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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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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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 04:2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充税务
标题: 关注!企业招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税收优惠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NjY3NDkwOA==&mid=2247491045&idx=3&sn=6af3003bdc5df073abcf64b460afbea1&chksm=9f5cffd6a82b76c017d5db5464e4b8dbf8b00caeb65425bebafac92d9107b89457444f70e12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12
二维码: -




企业招录贫困人口,签订一年劳动合同,能否享受重点群体优惠政策?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扶贫开发局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川财规【2019】3号)第二条规定:“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供稿:南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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