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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口径相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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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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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 00:4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武汉税务
标题: 关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口径相关问题 →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MyMjI1MA==&mid=2247527755&idx=2&sn=de77ce1c69c64f73310fd210af0f2c3a&chksm=97ee696ea099e07881618d9a9f746a11ba5009f71c4835501935ec3fcc5c8cad814e65944bd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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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虽然是个“老政策”
但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
对企业复工复产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大家在执行过程中还是遇到一些疑问
为方便大家了解和运用该政策
税务君整理了国家税务总局
最近有关加计抵减政策的热点问题
希望对您有帮助!


01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否只有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加计抵减?




问:请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否只有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加计抵减?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均可以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不仅限于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02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全部销售额是否包括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





问:纳税人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来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全部销售额除一般项目外,是否包括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计算全部销售额时,既包括一般项目的销售额,也包括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
03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前,纳税人注销时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问:加计抵减政策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请问该政策到期前纳税人注销时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前纳税人注销,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同样适用上述规定,不再进行相应处理。需要说明的是,此处加计抵减额的结余,包括正数也包括负数。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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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设计:武汉税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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