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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前后如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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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16:0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西城税务
标题: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前后如何衔接?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MDE5NTkzMA==&mid=2653021944&idx=5&sn=aa425bf1c43c734e6f32e09bcdca2329&chksm=8139eacdb64e63dbf13de6eba22afea42c6da22d2a97f130d545e89f7397879a67a8256591a1#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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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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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问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前后如何衔接?

答:纳税人办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然需要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一是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二是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需调整转登记日当期,也就是作为一般纳税人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调整后形成多缴税款的,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调整后形成少缴税款的,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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