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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新机构成立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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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10:06: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新机构成立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新机构成立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目前税务机构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向前推进。按照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以下简称青海省税务局)已于6月15日正式挂牌成立,特制发本《公告》明确改革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二、制发《公告》时有哪些考虑?

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让改革成果尽早惠及所有纳税人,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纳税人改革获得感,我们基于尽量减少对纳税人影响,促进纳税人办税体验的不断提升,保证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性与确定性的角度考虑,制发了《公告》。

三、《公告》的施行日期以及适用对象?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青海省税务局按照《公告》规定执行。纳税人、缴费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适用本《公告》。

四、青海省税务局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青海省税务局挂牌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公告》明确挂牌后要以青海省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五、青海省税务局挂牌后税收业务如何衔接?

青海省税务局挂牌后,将承继原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原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二)原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青海省税务局继续办理。

(三)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税务证件、资格、证明继续有效。

六、青海省税务局如何为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

《公告》明确,青海省税务局对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涉税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但统一以青海省税务局名称对外开展工作。

七、对青海省税务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等对青海省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八、纳税人领用的发票和在用税控设备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青海省税务局挂牌后会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挂牌前省国税局已监制的发票,如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不需要重新购买。

九、税务机关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青海省税务局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挂牌前已由原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仍然继续使用。

十、税务机关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青海省税务局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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