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 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了进一步强化依法治税,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制定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4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并明确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授权省级税务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青海省国家税务局于2015年5月11日制定发布了《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青海省地税局于2017年9月25日制定发布了《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为适应青海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全省税务系统各级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综合青海经济发展变化实际、全省税收执法的现状、机构改革国地税合并等因素,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进行重新制定。
二、公告内容
(一)《实施办法》第五条:根据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的规定,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由政策法规、税政业务、纳税服务、征管科技、大企业税收管理、稽查、督察内审、监察部门等组成。
(二)《实施办法》第十条: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第十一条第一项“本办法所称重大税务案件包括:(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规定,《青海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处罚案件审理标准》明确了重大税务案件为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同时参考全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收入规模、税源结构和历年重大税务案件数量等因素对各地的处罚案件标准进行了调整。
(三)《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