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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答疑】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否只有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加计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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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04: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大连税务
标题: 【税局答疑】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否只有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加计抵减?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TAzNzc5Ng==&mid=2649886428&idx=3&sn=5ee9c2e9998b603b32c617a868189f5d&chksm=83246557b453ec41e9fa83ce091b8db1ebd53eaffd0c43fa79874267ee3a1b7e9012eb5ad69b#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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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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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请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否只有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加计抵减?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均可以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不仅限于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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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发:大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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