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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来袭! 财税小知识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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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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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04: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珠海税务
标题: 双十一来袭! 财税小知识get√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zOTI0NjE3NQ==&mid=2247507908&idx=1&sn=42acb203ad15000066cd1cb8c2642391&chksm=fac9f4f4cdbe7de234d23dfbb5088661f7bdf7a375b728507f6348dda3cdeadd1b5169eb000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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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双十一来袭- - -






财税小知识get√








(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因此,商家采取预收定金的方式销售商品,应区分以上不同情况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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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其中,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其中,第一条第五项: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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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商家为增加商品销量,给予消费者“买一赠一”的优惠,若在开具发票时,发票上载明赠品的销售金额为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的相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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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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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图文编发 | 珠税融媒
稿件来源 | 金湾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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