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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税收政策小课堂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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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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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03: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京税务
标题: “双十一”税收政策小课堂开讲~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kxNDU5Nw==&mid=2650555299&idx=3&sn=1f142fe8fd9c3ba3f6d14df9419a4059&chksm=bef9d5a9898e5cbf9873949f7cb16d669fd61228f563185ee4930374b3cc9d39e8a393df57b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11
二维码: -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又来了,定金立减、跨店满减、买一赠一、积分抽奖……各种形式的促销活动让人眼花缭乱。今天就跟大家讲讲购物中的税收政策,让你在“剁手”的同时学到实用的税收知识!


(一)“立减”与“满减”

很多商家打出“错过今天,再等一年”的全年最低价口号,再加上预付定金立减,跨店满减,可谓是“骨折价”了。其实所谓的“全年低价”、“立减”、“满减”都是在商品原价上减免一部分价款的促销方式,实质属于一种商业折扣。关于折扣的政策有哪些呢?

增值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二)买一赠一

很多大牌商家虽然没有在价格上做出折让,但是给的赠品却拿到你手软。“买一赠一”、“买一赠N”的促销方式同样获得了众多剁手党的青睐。那么,“买赠”方面的税收政策是怎样的呢?

增值税方面
对赠品的税务处理通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之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其计税价格应根据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商品不涉及消费税时,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积分抽奖

为了吸引顾客和培养顾客的忠诚度,商家经常会推出购物积分和“抽奖”活动,通常是顾客在店铺进行消费后就能够获得店铺积分,积分累积到一定数额后就可以消耗积分参与抽奖,奖品多为实物。抽奖就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了。

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退货

一时兴起买了之后又后悔,买家秀与卖家秀相差太远需要退货……这些都是网上购物经常遇到的情况。关于退货,税收上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


增值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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