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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 和修改 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因此,如您提供的人力资源、装卸业务、汽车租赁、家政服务如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人力资源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家政服务、咨询服务开具发票适用税率为6%,汽车租赁服务开具发票适用税率为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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