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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季报时,系统里没有《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了,是不需要填写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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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10: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季报时,系统里没有《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了,是不需要填写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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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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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10: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附件《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本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
  因此,自2018年第2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无需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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