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相关问题的公告》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不能按照本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我省环保部门于2018年5月2号发布了《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通告》(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通告2 018年第1号)。因此,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管,在实地调研、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1.第一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即不能按照自动监测数据、监测机构监测数据、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环保税纳税人。
2.第二条明确了计算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第四项《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和《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通告》(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通告2018年第1号)结合我省实际,对禽畜养殖业、医院、小型企业、第三产业、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施工扬尘分别明确了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3.第三条明确了纳税人首次申报、日常申报和应税污染物计算方法发生变更时的程序要求。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相关问题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