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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扣除,购进的时间点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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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级税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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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10: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扣除,购进的时间点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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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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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10: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规定:“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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