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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均无经营范围限制,只要与实际交易相符、填开规范即可。
鉴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推行,原发票种类的变化,为切实减轻税务机关发票代开窗口压力,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进一步明确之前,我省暂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一般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可比照一般纳税人发票开具原则,按交易实际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单网络受理平台的通知》(陕国税货便函〔2016〕56号)第一条所列情形的,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69号的规定,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不具备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可按规定向业务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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