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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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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10: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及目的
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为切实优化税收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效打击虚假注册、套票虚开等违法违规行为,2016年11月,原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发布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实行实名办税1年多来取得了较好效果,对推进依法诚信纳税、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因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现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特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明确的内容
(一)明确公告的适用范围。在陕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
(二)明确目前实名办税的涉税事项范围主要包括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信息确认、开具清税证明、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行政许可、备案登记、资格登记、税收证明开具、涉税信息查询等。
(三)明确实名办税身份信息的采集对象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发票经办人、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的其他人员。
(四)明确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的采集方式。办税人员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室)现场采集,或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互联网渠道采集。
(五)明确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的采集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身份证件影像件、授权委托书影像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影像件、联系电话、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等。
(六)明确现场实名办税确认程序。办税人员使用身份证件等身份证明在办税服务厅(室)进行人、证信息一致性认证后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七)明确实施税收风险等级管理。对特定类型纳税人,须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进行实名信息采集、比对、确认后,办税人员才能进行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的涉税事项的办理。
(八)已在税务机关进行实名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实名信息采集有效,无需再次进行采集。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2018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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