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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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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级税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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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10:03: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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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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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10:03:20 | 显示全部楼层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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