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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购销双方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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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10:0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购销双方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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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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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10:02:39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及时处理丢失或被盗发票。当发生发票丢失或被盗时,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刊登公告,声明作废,并列入丢失或被盗发票数据库。一旦发现有开具作废发票者,一律依法从重处罚。”已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陕西省按照如下方式处理:销方处理方法:发现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在辖区内地市级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到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办理相关事宜。购方处理方法:取得开票方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的存根联复印件,与发票登报声明一并作为原始凭证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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