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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0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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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亳州税务
标题:
Get | 印花税减免那些事儿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1MDIxMzE5NQ==&mid=2651548506&idx=3&sn=ba480536be68800acea5287c04158474&chksm=f27a6d7ec50de468c9304f952c7c04ef55b97c43c61f6986c2ed9bbff53d34c994a5471ec03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10
二维码:
-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订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
随着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连连落地,纳税人在申报印花税时,有时候政策掌握不及时,导致多缴或少缴,补税退税手续尽管简单,但也没有必要浪费我们宝贵的时间了。这里,为大家理一下印花税减免事项,明确了哪些是减征的,哪些是免征的,自然其他的就要依法纳税了。
这里提醒一下,部分文件是有执行期限的,千万别逾期哟。
一、减征(3项)
(一)支持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安徽省支持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税及附加的通知》(财税法〔2019〕119号)第一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18〕50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二、免征(15项)
(一)公共租赁住房2种情况免征印花税
1、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免征。
2、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对公共租赁住房双方免征租赁协议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第二条: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第三条: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第二条: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第八条: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三)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4种情况免征印花税
1、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取得安置住房土地免征印花税。
2、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3、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4、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35号)第二条第一款: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第二款: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第四款: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第五款: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
(四)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18〕50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五)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7号)第二条: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二条: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七)
改造安置
住房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01号)第一条: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八)
对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
免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九)
开发商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其应缴纳的印花税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十)免征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二款: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十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
合同,免征
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1号)第四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十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十三)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第四条第二款: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十四)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财税字〔1988〕255号)第十一条: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是指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免贴印花。
(十五)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财税字〔1988〕255号)第十三条,根据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一)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二)无息、贴息贷款合同;(三)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END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利辛县税务局
审核:亳州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编发:亳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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