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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助发展 公益慈善心连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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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00:2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芜湖税务
标题: 税收政策助发展 公益慈善心连心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jgyMjgzMA==&mid=2652945902&idx=1&sn=0abae3d86f86122ffba8fe9995acf620&chksm=bd3777af8a40feb9755fa1363e604177cf6369626d4d564b99486d36240fe794763832203771#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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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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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根据报告数据,截止9月27日全省共有社会组织33671家,其中登记业务范围属于公益慈善领域的组织3026家,慈善组织287家,获得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66家。由此可看出安徽慈善事业发展已初具规模,而在发展过程中,税收政策又起到了怎样的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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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
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1)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同时,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但并不是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收入都免税。只有以下五项收入可以免税: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2)征收管理规定
慈善组织并不是天然免税,还需要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依据】《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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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捐赠的税收优
(1)个人所得税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2)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3)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102号)
慈善捐赠内容延展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鸠江区税务局
审核:芜湖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芜湖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
  芜湖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科
  芜湖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编发:芜湖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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