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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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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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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00: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七台河税务
标题: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4MDA5ODU0NQ==&mid=2247487302&idx=4&sn=5ecd94dab7e0df5c3bb6cca8bc74143e&chksm=ebbcecd8dccb65ce4f9b71f29fd917ed1df28cfe1749d816083e28450dc0fae830cbafc8203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10
二维码: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内容,为进一步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来源:开发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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