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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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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21:2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燕山税务
标题: 哪些人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ODE2ODQ3OA==&mid=2652043156&idx=5&sn=9cbe950bab73d53655e9d4dc981c2a3f&chksm=8b73ec65bc046573503291044dccc3e79470d5b8366d2ac29ee7e1e1cda18b9963d2fa2aead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06
二维码: -
问:哪些人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
答:《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居民个人。在入职新单位前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在内。如果纳税人仅是在新入职前偶然取得过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则不受影响,仍然可适用该公告规定。如,纳税人小赵2020年1月到8月份一直未找到工作,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仅有过一笔8000元的劳务报酬且按照单次收入适用20%的预扣率预扣预缴了税款,9月初找到新工作并开始领薪,那么新入职单位在为小赵计算并预扣9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自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45000元(9个月×5000元/月)。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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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燕山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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