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73
  • Tax100会员 33681
查看: 350|回复: 0

【最新政策】三部门明确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的税收规定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9999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9999
2020-11-10 20:5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昌平税务
标题: 【最新政策】三部门明确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的税收规定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TE2NzY4OQ==&mid=2651702103&idx=2&sn=ceea32776c803ee5f7dd6c816f73dc28&chksm=8be66171bc91e867b27b2c163a13f6e3e0bf2961201b82da5c3c7a61357379c768341794ea5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04
二维码: -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吧!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1号

经国务院批准,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的相关税收规定,公告如下:
一、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退还出口关税。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货物,已办理出口退税的,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申报进口时,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不征税手续的,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已征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依企业申请予以退还。其中,未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退运已征增值税、消费税未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进口收货人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五、符合第一条、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货物,进口收货人应提交退运原因书面说明,证明其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退运,海关凭其说明按退运货物办理上述手续。
六、本公告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退运已征增值税、消费税未抵扣证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0年11月2日
  

推荐阅读


?电子税务局热点答疑
?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
?“两增加,两调整”,3分钟为您解码纳税信用最新变化!
编辑设计:北京昌平税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分享 在看 三连点,转给更多的人
288_1605012907209.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