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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海南离岛免税商品免征“两税”管理有新规!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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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20:5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顺义税务
标题: 【税收优惠】海南离岛免税商品免征“两税”管理有新规!11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ODE5ODk1Nw==&mid=2653437407&idx=3&sn=a43d8bc0d390e402b646cebf10060d32&chksm=80ae139db7d99a8b588f3a7cfe41c045dc3fc00926c8b3dfbfc1fede5cd5a82ecd883d04709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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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财税部门联合发文明确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其中规定,离岛免税政策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由此,为规范海南离岛免税店(以下简称“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税务总局发布了《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11月1日起开始施行。
《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一起来看↓

1.适用《管理办法》的离岛免税店范围
适用《管理办法》的离岛免税店范围为国家批准的(含海南省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批准并向国家有关部委备案的免税店)具有实施海南离岛免税政策资格的离岛免税店。
目前包括: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海口日月广场免税店、琼海博鳌免税店、三亚海棠湾免税店。
2.对离岛免税店的管理要求
●离岛免税店按月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首次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离岛免税店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
国家批准设立离岛免税店(含海南省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批准并向国家有关部委备案的免税店)的相关材料
●离岛免税店经营主体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按以下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应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此前经国家批准已开展离岛免税业务的离岛免税店,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报送以下有关材料:
离岛免税店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
国家批准设立离岛免税店(含海南省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批准并向国家有关部委备案的免税店)的相关材料
3.离岛免税店销售商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收管理要求
●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除此外,销售非离岛免税商品,应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另外,离岛免税店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纳税申报、分开核算和开具增值税发票等。
离岛免税店销售非离岛免税商品,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离岛免税店兼营应征增值税、消费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离岛免税商品和应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
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对离岛免税店的数据传输要求
离岛免税商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将销售离岛免税商品的有关信息,购买离岛免税商品的离岛旅客信息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通过税务机关规定的报送格式或传输方式,完整、准确、实时向税务机关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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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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