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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不征税!三部门联合发布最新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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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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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20: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青海税务
标题: 退税!不征税!三部门联合发布最新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NTc2MDM3OQ==&mid=2247513138&idx=8&sn=5d7c1dc3983e7530cf60131521fae208&chksm=fb650126cc1288309fb8c20909ae748a6942e062ba2208de347eb698b1ba4ad14596a726184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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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该《公告》主要发布了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的税收规定。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为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退还出口关税。同时,《公告》也明确了税收规定实施中有关手续要求等。接下来,一起了解详细内容。
一、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退还出口关税。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货物,已办理出口退税的,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申报进口时,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不征税手续的,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缴(未退税)证明。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已征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依企业申请予以退还。其中,未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退运已征增值税、消费税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仅向海关来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进口收货人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五、符合第一条、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货物,进口收货人应提交退运原因书面的说明,证明其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退运,海关凭其说明按退运货物办理上述的一些手续。

好的,听众朋友们,感谢您的收听,更多的税收话题和内容请关注“青海税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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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税务
核稿:薛攀
编辑: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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