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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青海12366咨询热点问题 (2020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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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11-10 20: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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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青海税务
标题:
【答疑】青海12366咨询热点问题 (2020年10月)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NTc2MDM3OQ==&mid=2247512894&idx=3&sn=4264186c1d52a96aa698db50670d3641&chksm=fb65062acc128f3c6c75f58a1846a22c1f59155f61974b53a9951d97fae1f4b16f714551b8d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06
二维码:
-
Q1
铁路没有纸质车票只有注明旅客信息的行程信息提示单,可以作为抵扣凭证么?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经与铁路部门核实,旅客购票后,取得购票信息单。旅客如需报销凭证,可在售票窗口、自助售票机打印。
因此,只注明旅客信息的信息单不能作为进项抵扣凭证。
Q2
公司要注销了还有加计抵减的结余是否需到税务局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前纳税人注销,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同样适用上述规定,不再进行相应处理。需要说明的是,加计抵减政策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此处加计抵减额的结余,包括正数也包括负数。
Q3
纳税人如何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规定,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
纳税人可亲自前往或委托他人到办税服务厅前台申请开具《纳税记录》,也可以通过自助终端机自行打印《纳税记录》。纳税人委托他人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需持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
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
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具体操作方法: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特色应用——纳税记录开具——选择要开具的年月——选择“生成纳税记录”——生成的纳税记录为PDF文件,打开需要密码,密码为身份证件号码后6位,遇到大写字母补为0。
Q4
公司由于疫情影响社保可以申请缓缴吗?
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对应缴的企业基本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Q5
青海省各单位的工会经费是否划转到税务部门代收?
答:根据《青海省非财政划拨工会经费由税务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青总发〔2020〕31号)为进一步完善工会经费收缴机制,确保工会经费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支持工会组织更好地履行职能,推动我省工会事业的发展。经省总工会与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研究决定,自2020年1月起,青海省非财政划拨工会经费全部交由税务部门统一代收。
已组建工会组织的单位,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拨缴工会经费,按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Q6
已经划转到税务局代收工会经费的单位应如何办理工会经费的缴纳事宜?
答:根据《青海省非财政划拨工会经费由税务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青总发〔2020〕31号),原自主上缴方式改为税务代收方式的单位,经主管工会组织审核确认,持《青海省工会经费认定审核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费种认定及按季申报缴纳等事宜。
《青海省工会经费认定审核表》《税(费)通用申报表》可通过青海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或青海省电子税务局--通知公告-下载专区进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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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税务
核稿:沈红燕
编辑: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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