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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铁路系统企业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6〕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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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nan.chinatax.gov.cn/003/wd.html?DFWJ_ID=180616004141038&LM_ID=31001
发文单位: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豫地税函〔2006〕366号
文件名: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铁路系统企业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2-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铁路系统企业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6〕366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地税函〔2006〕21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和《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地方铁路系统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征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地方铁路多种经营企业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均应征收“两税”。

二、对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应比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36号及财税〔2006〕17号文件明确的免税范围划分征免“两税”。其中:免征“两税”的铁路局是指省地方铁路局机关自用的办公和公务(组织、指挥、协调、管理)用房产和土地;对办公和公务用途以外的房产和土地应照章征税。免征“两税”的地方铁路分局是指各铁路分局机关本身的办公和公务用房产和土地;对办公和公务用途以外的房产和土地应照章征税。对省地方铁路局和各地方铁路所属的铁路客货站、编组站、车务段、机务段、工务段、电务段、水电段、车辆段、供电段、列车段、客运段等运输站、段免征“两税”,是指对其办公和为保证运输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与铁路运输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业务所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两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36号及财税〔2006〕17号文件精神,省局对全省符合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件的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进行了认定(名单附后)。考虑到铁路部门的特点,对符合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件的地方铁路企业,可集中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减免税审批资料,并按照现行减免税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凡未列入免税名单的单位均应征税。

企业经营性质和隶属关系凡因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或地方铁路企业内部改组、改制而发生变化的,应由所在铁路分局上报省地方铁路局汇总后,报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确认。省局也将定期对全省符合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件的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认定审核。

四、根据“两税”的有关规定,属于铁路部门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及时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省地方铁路局及其所属各单位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征税工作,及时提供铁路相关部门、相关各单位使用的房产的建造年份、建筑面积、用途、房产原值或评估值、租金收入、土地使用用途、使用面积、租赁情况等资料,对不能及时提供情况的单位,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六、各地应加强对地方铁路系统各单位应征“两税”的税源管理,摸清税源底数,建立税源管理档案,强化征收管理。本通知下发后,各地要对地方铁路系统的房产土地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理,逐户建立基础信息资料,并依照政策规定,严格划分征免,对清理出的应税企业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督促其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附件: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名单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名单

1.河南省地方铁路局机关本部

2.河南周口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3.河南省地方铁路局许昌分局

4.河南省地方铁路局新郑分局

5.河南汤台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6.河南登封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7.河南省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8.新乡市地方铁路管理处

9.驻马店市地方铁路建设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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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地税函﹝2006﹞366号  发表于 2021-2-1 10:51
豫地税函〔2006〕第366号  发表于 2020-9-16 19:33
原文链接:http://henan.chinatax.gov.cn/003/wd.html?DFWJ_ID=180616004141038&LM_ID=31001  发表于 2020-4-13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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