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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委会〔2020〕19 号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原产于基里巴斯共和国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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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9 18:5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文件编号: 税委会〔2020〕19 号
文件名: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原产于基里巴斯共和国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6-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原产于基里巴斯共和国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20〕19 号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基里巴斯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投资和技术合作框架协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在进出口关税方面给予基里巴斯共和国最惠国待遇,对原产于基里巴斯共和国的进口货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0)》(税委会公告〔2019〕9号)适用最惠国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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