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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一文了解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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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9 16:4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安庆税务
标题: 【政策解读】一文了解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ODExNDE2NQ==&mid=2652634235&idx=3&sn=568c816f95df9308f4b419bb424ed31c&chksm=84a8e061b3df69772f3278e131d73438d14c7f708c1531556ad382058b9c5aea45e09ecbde9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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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统一长江三角洲区域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等环节违法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1、《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实行跨区域制定、统一执行的裁量体系。在保持主体内容统一的基础上,体现包容审慎监管理念,兼顾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关于申报、发票类违法行为的19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设定了统一的裁量基准,确保长三角区域内对申报、发票类违法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做到“同事同罚、公平公正”。
2、《裁量基准》的实施范围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宁波市

3、《裁量基准》什么时候开始生效?
自2020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裁量基准》规定的
申报发票类违法行为
有哪些呢?一起来看!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2、未经有权机关指定,非法印制发票
3、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4、适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5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6、拆本使用发票
7、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8、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9、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
10、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11、未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12、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13、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
14虚开发票(①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③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15、非法代开发票
16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
17、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1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19、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

举个例子
案例及解析
A公司因保管不善丢失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20份,根据原《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12号)规定,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涉案发票超过10份但在25份以下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A公司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020年8月1日后,根据《裁量基准》,丢失发票或擅自损毁发票,其他发票不满100份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因此,依据新规定,只需对A企业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新规定不仅可以让企业吸取教训,增强对发票管理的意识,同时也大大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也促进了长三角区域内的执法规范统一,真正做到区域内同一类违法行为“同事同罚、公平公正”。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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