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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还有两个月时间! 那么对于未抵扣完的留抵税额,该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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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9 16:4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安庆税务
标题: 【答疑解惑】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还有两个月时间! 那么对于未抵扣完的留抵税额,该怎么处理呢?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ODExNDE2NQ==&mid=2652634235&idx=4&sn=28a22aed3fda9fabbf777497f5c4fc08&chksm=84a8e061b3df697760acd28c548454e7e144c05db6b2f7323493fbaadc8ccb93bba6ec65409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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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是留抵税额?
要想知道啥是留抵税额,你得先清楚啥是留抵税
留抵税是指作为一般纳税人,当月购进货物多,进项税也就多,库存商品也就多,如果当期进项大于销项,就会出现留抵税金,同时也会有相应多的库存商品。即留抵税是由于当期进项大于销项所产生的税收。
所以留抵税额其实就是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的差额。
那么当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尚有未抵扣完的留抵税额,
如何处理?
处理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处理时间
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所以留抵税额”可以一直向以后的纳税期结转,甚至可以结转到纳税人的注销的时候,没有规定几个月一定要抵完。

关于“留抵税额”精选答疑(选自中税答疑“税法随便问”答疑平台)

1
请问一般纳税人降为小规模了,之前有留抵税额2万,请问账务上要怎么处理,分录怎么做?
答: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分录如下:
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税费-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2
一般纳税人有期末留抵税额,公司注销时,一切正常,国家能退还这笔税款吗?
答:注销时,如果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但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
“ 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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