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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7 每日一税】《2020年第45周(11.02-11.06)周末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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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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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8 02:5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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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7 每日一税】
2020年第45周(11.02-11.06)周末问答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398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应广大读者朋友的要求,每周末与各位老师一起讨论本周每日一税思考题。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2020年11月2日:M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客户违约退房的违约金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因为客户违约退房,说明M公司没有成功转让房地产,不属于转让房地产的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法规依据0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法规依据0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006号)
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二、2020年11月3日:S公司用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其境外股东如何缴纳预提企业所得税?
答:S公司用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得作为境外股东的股息、红利收入,不需缴纳预提企业所得税。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提醒:企业将
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
,
不作为
企业股东的
股息、红利收入
,企业股东也
不得增加
该项长期投资的
计税基础
。
该提醒非常重要,是税务稽查高度关注的重点,也是很多纳税人最易多计长期投资计税基础的内容之一。
三、2020年11月4日:王小二2020年4月购买国债,在2020年10月国债到期前转让,取得的转让所得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债是有价证券的一种,个人转让国债取得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以20%的税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主席令第九号)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转让所得;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提醒:
个人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
四、2020年11月5日:S公司注销税务登记后,未注销工商登记前,出售该公司办公室,发生纳税义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只办理了税务注销,尚未办理工商注销的纳税人,又发生纳税义务无法自行申报纳税,可到主管税务机关恢复税务登记,缴纳相关税费后再办理税务注销。
S公司注销税务登记后,出售该公司办公室,不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税务又不知道,恢复税务登记缴税,是不是多此一举呢?
不是,因为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时,需要提供有关完税凭证,不恢复税务登记就无法申报纳税,没有完税凭证,无法办理房产过户登记,购买方是不同意的。
五、2020年11月6日:张三以其持有S公司50%的股权,参与B公司定向增发,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如何确认?
答:个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因此,张三以其持有S公司50%的股权,参与B公司定向增发,以S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三、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祝@所有人 周末快乐!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在看”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在看”,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您的向导,而您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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