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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成本利润率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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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7 10:42: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成本利润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资源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第三条对纳税人申报的资源税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资源税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情形,明确了资源税应税产品销售额的确定方法和顺序,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鉴于此,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成本利润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主要内容

在我省行政区划范围内,纳税人申报的资源税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资源税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确需按资源税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三、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与《资源税法》、34号公告施行时间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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