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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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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7 10:4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和意义
为贯彻依法治税,进一步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便于主管税务机关执行税收政策,避免税收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及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下发《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核定依据、纳税期限、核定比例等事项。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了印花税核定征收的适用条件,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文件第四条规定情形,严格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条件和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等对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的相关纳税规定,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不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办法。

《公告》明确了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具体核定依据和核定征收应纳印花税税额的计算公式。
《公告》明确了全省各地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比例幅度。为保证税收政策执行的稳定,维持纳税人现有税负不变,《公告》所附《贵州省印花税核定征收表》核定比例幅度基本保持各地现行比例不变。
《公告》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第十四条关于税款申报缴纳期限的规定。
《公告》还明确了纳税人发生情况变化的有关管理措施和要求,纳税人未按期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印花税的处理等。
三、执行时间
按《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改)第十四条的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公告》自2020年7月1日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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