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车船税联网征收若干问题处理规程及争议解决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
为确保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平稳上线运行,我局制定下发了《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车船税联网征收若干问题处理规程及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关于修改〈贵州省车船税联网征收若干问题处理规程及争议解决办法〉个别条款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2017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下发《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关于做好车船税减免性质代码调整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税总财行便函〔2017〕161号),对个别车船税减免性质代码进行调整。为进一步强化税务部门和保险部门在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工作中的协调配合,加强车船税数据信息共享,提高车船税征管质量和代收代缴工作效率,确保系统平稳运行,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我们起草了《贵州省车船税联网征收若干问题处理规程及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跨年提前续保
现行保险行业业务要求,交强险投保人可提前90日购买“交强险”,而车船税的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由此导致部分跨年保单出现税险不同步现象,为了进一步解决这个问题,可采用以下过渡方案:即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保留车船税业务办理窗口,对于提前续保而无法缴纳次年车船税的车辆,投保人可于次年自行前往税务机关窗口缴纳,也可以在次年同期续保时完成当期车船税缴纳。对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通过“问题车辆名单”功能核查并自动计算出问题车辆的欠税、滞纳金,次年纳税人办理续保业务时由保险公司一并代收代缴。
(二)车船税退税
代收代缴车船税款向税务部门解缴之后,纳税人因多缴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的,按退税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三)交强险保单中车船税项目填写。分为不需查验减免税证明的车辆、应查验减免税证明的车辆和不征车船税的车辆,扣缴义务人根据情形不同是否查验减免税证明或按照规定录入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和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系统自动校验减免并显示减免性质代码。贵州省车险信息平台、税源监控平台、税务征管系统三方对接提供的往年减免税和缴税信息自动校验,尽快实现全部车辆基础数据的信息共享。
(四)对异地车辆投保缴纳车船税问题作出规定
(五)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数据录入。保险机构应对纳税人提供的车辆证明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纳税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车牌号码、机动车类型、厂牌型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核定载客人数、发动机排气量、整备质量、纳税类型、减免税凭证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编码等关键字段信息录入系统中,以免造成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后台税收征管资料登记显示异常信息。
(六)对部分特殊车型的认定及技术参数确定。一是专用作业车的认定。二是某些特殊车辆(如救护车)以及某些牵引车、挂车、部分特殊或老旧车辆,无法提供车辆合格证和车辆登记证书,或者其车辆合格证和车辆登记证书中没有记载车辆的排气量和整备质量的,可以按相应顺序确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车辆产品目录数据库》查询该车辆型号对应的车辆类型和排气量或整备质量信息;
2.按照《贵州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状况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机动车应税信息核定表》核定计税标准。
(七)对纳税争议如何处理作出规定
保险机构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保险公司将车辆数据通过车险平台传送给地税端车船税管理子系统进行税额计算,并将结果传回给保险公司。如果客户对税额有异议,可以选择拒缴,系统记录车船税未缴情况,但根据“见税出单”的原则,系统不能打印保单,客户需携带车辆合格证或车辆登记证书等到税务机关对车辆登记数据进行核查,并缴纳车船税后,才可打印保单。
三、执行时间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内容,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车船税联网征收若干问题处理规程及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关于修改〈贵州省车船税联网征收若干问题处理规程及争议解决办法〉个别条款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同时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