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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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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7 10:3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贵州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 制定《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以下简称《第75号公告》)要求各省税务机关进一步完善本地区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规范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工作流程,进一步明确扣缴义务人申报、结报税款的具体方式和期限,代收代缴手续费支付办法,双方信息交换的内容、方式和期限等事项。2012年6月27日,我们下发了《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地税发〔2012〕25号),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流程,加强我省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授权,2013年2月17日,我省出台了《贵州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对我省车船税具体税额标准、申报纳税期限等作出具体规定。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为加强车船税管理还专门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按《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及国家税务总局对机构改革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有关要求,涉及到机构名称变更需修订文件名称表述,有利于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车船税征管质量和代收代缴工作效率,我们重新起草了《贵州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扣缴义务人申报、结报税款的具体方式和期限
《第75号公告》第二款(十二)条也规定了各保险机构应按照本地区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向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结报手续,报送代收代缴报告表,报告投保、缴税机动车的明细信息。《贵州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受委托代征单位应当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票款结报手续,解缴代收代缴或者受托代征的车船税税款和滞纳金,并报送车船税代收代缴或者受托代征的报告表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所以,在《办法》第八条作出了如下规定,保险机构每月代收的车船税税款,应于次月10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解缴手续,并报送《贵州省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同时通过电子方式报送车船税纳税明细数据。
(二)明确了代收代缴手续费支付办法
根据征管法第三十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07〕659号)的规定,在《办法》第二十一条对代收代缴手续费支付办法作出了如下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保险机构申报并结报税款后,按照有关规定向保险机构及时足额支付手续费。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强车船税代收代缴手续费的管理。
(三)明确了须出具减免税证明的情形和操作方式
《第75号公告》对于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减免车船税的机动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保险机构销售交强险时的具体操作方法。《贵州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下列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一)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二)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车船; (三)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
《办法》中作出了如下规定:城市公交车辆、农村客运车辆和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需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开具减免税证明的免税车辆。
保险机构在办理上述车辆的交强险时,须将税务机关开具的减免税证明编号和出具该证明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减免税证明附于保险单业务留存联之后,存档备查。
(四)双方信息交换的内容、方式和期限
《办法》对双方信息交换的内容、方式和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
(五)对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和对其代收代缴车船税产生异议的处理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第十条规定:保险机构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保险机构须填写《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报告单》。纳税人拒绝签字的,由两名经办人签字注明拒缴原因,并将拒缴情况在1个工作日之内报告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保险机构在次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代收车船税款时,一并报送《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报告单》。
纳税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款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也可以向保险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诉,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纳税人申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定其应纳车船税税款金额,并书面通知保险机构据以代收税款。
(六)《办法》还对其他须明确的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三、执行时间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内容,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地税发〔2012〕25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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