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省内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国地税部门机构改革后,为统一执法口径,便于各地更好地执行各项税收政策,为此,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以及相关规定,发布《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省内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省内项目部实际经营收入按0.2%预缴企业所得税
《公告》明确了我省内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统一参照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执行,即:省内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二)明确省内建筑企业跨地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
一是建筑企业跨地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企业应当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同时提供证明该经营地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二是对于未能履行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在项目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明确年度汇算清缴事项
一是明确项目部不进行年度汇算清缴。二是明确年度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建筑企业总机构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征得纳税人同意后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四)明确跨地区范围
跨地区是指贵州省内的建筑企业在贵州省内跨县级辖区,我省县级辖区有县、市、区、特区、新区、开发区等。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