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256
  • Tax100会员 28039
查看: 478|回复: 0

关于《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 减免管理办法》的解读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6197
2020-11-7 10: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 减免管理办法》的解读


2016年12月28日,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发布《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背景

为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国务院于2013年12月7日发布施行《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其第一条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修改为“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要求各省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2014年,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下发了《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以下简称《原办法》)。

《原办法》下发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43号)第四条明确“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因此,有必要将“审批”事项修改为“核准”事项,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并按照国家简政放权的精神,为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权限的下放工作,进一步规范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重新制定下发了《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按照减政放权的相关要求,将省局的减免核准权限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贵安新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省直管县(市)地税局按属地原则管理辖区内的纳税人减免事项。即 “第八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属地原则,由县、市区(特区)地税局核准 。贵安新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省直管县(市)地税局负责辖区内所有纳税人的减免税核准。”

(二)为控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防范执法风险,明确达到什么条件减税、达到什么条件免税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属于因风、火、洪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发生损失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属于承担政府指令性公共服务或社会公益事业,因政策性因素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使其生产经营成本增加的等4种情况的,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避免纳税人无限期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将《原办法》第五条(四)“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修改为“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在建期间”。

同时,本着严格管理原则,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及有关文件的框架内,《办法》第六条规定了纳税人不得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情形:一是属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用地;二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不能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其他用地。

(四)明确了减免税的审批时限、方式和内容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困难减免审批也应是按年审批。为此,《办法》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原则上实行次年核准上一年度税款的年度一次性核准办法,申请时间相对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

考虑到困难减免属于个案减免,为更好照顾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纳税人无法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纳税确有困难的特殊情形,《办法》规定,纳税人属于《办法》第五条(一)的,可当年申请,地税机关应及时受理,可先行核准享受免税,但纳税人须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核准的地税机关补报免税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反映未发生年度亏损的,由纳税人于4月15日前自行到主管地税机关补缴已免税款。

(五)为不增加纳税人负担,对上位法规未要求纳税人提供资料的内容进行了删除。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43号)的相关规定,在《办法》中增加了相应的条款。如第十四条地税机关需要对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材料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第十六条地税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十七条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七)《办法》要求各级地税机关既要提升纳税服务,又要从严核准,规定了后续管理和监督等相关内容。

三、执行时间

《办法》对执行时间进行了明确,即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