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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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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7 10: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精神,现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小型微利企业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

答: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的规定,按照上一年有关数据指标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现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时,不能直接反映应纳税所得额减免,只能反映减免所得税额。因此,对上述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与法定税率之间换算成15%的实际减免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执行时间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执行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该文件无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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