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上季度已由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分摊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上一季度不符合小微条件已由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分摊的税款,本季度按现有规定符合条件,其二级分支机构本季度不就地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问:上季度已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经营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是指本年度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如果上年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的,本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因此, 小型微利企业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就地预缴,依据的条件是上年度是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如果是,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如果不是,其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就地预缴。如果上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季度符合条件,其多预缴的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10.按月预缴企业是否需要每月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内容?
修订后的预缴纳税申报表增加了“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按月度预缴的企业是否需要每月填报这部分内容?
答:不需要每月填报。预缴纳税申报表中“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的所有项目均按季度填报。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预缴申报当季度最后一个月份企业所得税时进行填报。如在4月份征期申报3月的税款时,才需要填报这部分信息,而在其他月份申报时,是不需要填报的。
11.为什么新修订的预缴申报表要求填写“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的季初值、季末值,而并非是季度平均值?
答:将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需要计算的指标细化为“季初资产总额(万元)”“季末资产总额(万元)”“季初从业人数”“季末从业人数”项目,主要是考虑尽量减轻企业自行计算的负担。一般来说,“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的季初值、季末值是企业在会计核算、人员管理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既有的数据,直接填列可以免去企业为享受税收优惠而特别计算的工作量、也避免出现计算错误。
12.假设一企业201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是280万元,在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当年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多少?
答:按照政策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需要分段计算。具体是:100万元以下的部分,需要缴纳5万元(100×5%),100万元至280万元的部分,需要缴纳18万元[(280-100)×10%],加在一起当年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3万元。
13.一家年应纳税所得额320万元的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内的部分,可以减免税款吗?
答:不能。按现行政策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问题中提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已经超过了300万元,是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因此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