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可以不提供专项附加扣除资料给企业,到时自行申报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纳税人既可以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年度终了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有两个任职受雇单位,如何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3、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比例是多少?申请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情况,并以此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依据。
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年度内扣缴义务终止或代征关系终止的,应在终止后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手续费申请资料,由税务机关办理手续费清算。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4、子女教育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5、子女教育的扣除在父母之间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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