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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管理措施新变化!快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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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7 04: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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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大连税务
标题:
纳税信用管理措施新变化!快来看看吧!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TAzNzc5Ng==&mid=2649886141&idx=1&sn=678a7c3ab69c88d69b7b3703dca36720&chksm=83246636b453ef205c7873552ba2cc8ff8dff6aaf1642871d660ad81ed4c810b05dfa21721d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06
二维码:
-
2020年1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正式施行,推出4项优化纳税信用管理的措施,概括为“两增加,两调整”。
1
答:当然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规定,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文件所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纳税人设立,已在税务机关完成登记信息确认且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评后,2019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再评价,在机构存续期间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2
答:小编和您解释一下,这是由于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缺失导致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但现在纳税信用评价起评分的适用规则调整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规定,自开展2020年度评价时起,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
3
答:您2019年度仍被评为D级是由于D级评价保留两年,不过您现在有机会提升纳税信用等级。新规施行后,适当放宽了D级评价保留两年的信用管理措施,根据您的描述,您在2020年11月1日后有机会将纳税信用级别提升为B级。(新规施行后变化详见下表)
税务总局还增加了纳税信用指标评价情况的复核机制。即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您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调整前
调整后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其中,对D级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的措施中包括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不得评价为A级。
对于因年度指标得分不满40分被评为D级的纳税人,
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
;
对于
直接判级的D级
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两年、第三年不得评为A级。
直接判级是指
发生《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条所列严重失信行为被直接判为D级。
END
来源:大连税务
供稿:
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编发: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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