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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起,纳税信用评价有4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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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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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7 00: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宁税务服务号
标题: 11月起,纳税信用评价有4大变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jIwMjcwNA==&mid=2650336787&idx=1&sn=18f8c06de6be10f68e0d9b163650e4ea&chksm=872daeacb05a27ba594af6f6a2550a5e325d38888fc8ce6c318e5ff92ea459a894cc7e47d43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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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南宁税务服务号


要想成为A级纳税人
一定要及时关注纳税信用相关政策!


1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推出的4项优化纳税信用管理措施开始实施!那么这4大变化具体是什么内容呢?一起往下看吧!


2020年11月1日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可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46号)所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要点延伸
2015年12月2日

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都可以参加纳税信用评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
2018年4月1日

将三类企业纳入信用评价范围:一是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二是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三是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变化前
变化后
D级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的措施中包括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不得评价为A级。
对于因年度指标得分不满40分被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
对于直接判级的D级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两年、第三年不得评为A级。

提醒
2019年度

对2019年度评价中已保留为D级的企业,各省税务机关应于2020年11月底前,主动调整其2019年度级别,之前年度已评出的级别不作追溯调整。根据此规定,纳税人无需申请,系统后台统一调整。
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

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评价时直接适用该规则。



变化前
变化后
一个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只要在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
非经常性指标存在是指:在评价年度内,税务管理系统中存在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的记录。




在提供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复评的基础上,增加了纳税信用指标评价情况的复核机制,
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
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将在4月份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并按时发布评价结果和提供纳税人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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