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合同编—划重点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第三编共3个分编、29章、526条,主要内容有:
看点1:关于通则
第一分编为通则,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一般性规则,并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完善了合同总则制度。
看点2:关于典型合同
为适应现实需要,在现行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15种典型合同的基础上,第二分编增加了4种新的典型合同:一是吸收了担保法中关于保证的内容,增加了保证合同。二是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增加了保理合同。三是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增加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四是增加规定了合伙合同,将民法通则中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纳入其中。
看点3:关于准合同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既与合同规则同属债法性质的内容,又与合同规则有所区别,第三分编“准合同”分别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一般性规则作了规定。
二、合同编—找亮点
亮点1.电子合同开启无纸化时代。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亮点2.有理有据,向霸座者说不。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亮点3.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二、三款):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亮点4.规定物业服务人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亮点5.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亮点6.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具有优先承租权。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亮点7.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亮点8.增加规定情势变更制度。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亮点9.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进一步升级。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办公室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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