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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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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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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6 10:2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知识问答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何时开始施行?
答:2018年12月29日《耕地占用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耕地占用税法》规定:本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耕地占用税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主要是什么?
答:一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制定耕地占用税法是重要任务之一,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和《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二是税制平移原则。耕地占用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在耕地占用税立法时,按照税制平移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个别征税事项作相应调整。三是适当授权的原则。考虑我国不同地区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在全国统一税制前提下,《耕地占用税法》以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人均耕地面积为依据,分别规定了各地区每平方米耕地的差别化税额,分为10至50元、8至40元、6至30元、5至25元四个档次;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四是强化征管的原则。《耕地占用税法》对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等税收征管事项作了明确规定,要求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三、征收耕地占用税的目的是什么?
答:《耕地占用税法》规定: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
四、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是如何规定的?
耕地占用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五、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答:《耕地占用税法》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
六、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耕地占用税是如何计征的?
答: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七、什么是耕地?
答:《耕地占用税法》规定: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八、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答: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耕地占用税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九、占用基本农田如何征收耕地占用税?
答:《耕地占用税法》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五条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
十、临时占用耕地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吗?
答:《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耕地占用税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十一、什么情况下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答:《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十二、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耕地占用税的减征?
答:《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十三、耕地占用税有那些免征优惠政策?
答:《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十四、依法享受耕地占用税减征、免征优惠政策之后,原占地用途发生了改变,需要补交耕地占用税吗?
答:《耕地占用税法》第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十五、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缴纳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耕地占用税法》第十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十六、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耕地占用税法》第十四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相关文件链接:http://hainan.chinatax.gov.cn/xxgk_6_1/301104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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