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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板材加工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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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6 10:2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板材加工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板材加工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增加发布购进原木连续生产胶合板核定扣除标准?  
为了进一步完善板材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统一板材加工行业购进原木连续加工胶合板换算为单板折算口径,提高税收征管质量,降低板材加工行业的成本和风险。
二、制定依据是什么?
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三、板材企业是否需要按照新公告的标准调整之前计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2020年3月1日前,纳入试点的板材加工企业按照胶合板折算单板,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需要做调整;2020年3月1日起,试点板材企业购进原木连续生产胶合板的,应按照本公告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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