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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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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6 10: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为便于出口企业及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海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发布背景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要求,进一步促进海南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决定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管理。
二、《管理办法》内容
(一)《管理办法》第一条明确了《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
(二)《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了适用政策的企业范围。只有我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才适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三)《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了试行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企业应符合的条件。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第三条所规定的三项条件,方可试行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政策。
(四)《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了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时,应首先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五)《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了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申报相关规定。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享受免税的,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六)《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了不符合免税条件或者骗取免税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
(八)《管理办法》第八条对综试区及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做出解释。
三、实施时间
明确自《管理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保持一致。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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