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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 征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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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6 10: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 征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
征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广西实际,对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相关事宜进行明确。
二、《公告》制定目的  
2019年7月1日起,广西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为做好平稳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部署,联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制定本公告。  
三、《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部署,“自2019年7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二是明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广西税务APP”(手机端)、“广西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等全区统一缴费平台。维持金融机构、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
四、《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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