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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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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6 10: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6年,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要求,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陆续出台了关于实名办税的规定。2018年6月,国、地税合并。为统一、明确实名办税的有关事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办税人员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应实名办理:未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的纳税人办理税务设立登记、变更的;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的纳税人首次办理国税业务及办理登记信息变更的;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的;开具清税证明、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税收证明的;未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因临时经营需要代开发票的;办理退税业务;办理减免税备案业务的;经税务机关确认,需实名办税的其他涉税事项。
三、施行时间
为充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政策有机衔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4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加减免税备案作为实名办税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名办税的通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第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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